5月29日消息,日前,江蘇省公安廳交警總隊發布《關于執行新修訂的<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>的通知》,其中取消了“申請機動車在本省跨設區的市遷移的,所交驗的機動車應當符合遷入地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”的限制。即,江蘇省內登記過戶二手車,不再因排放標準進行限制。


據悉,自2016年,江蘇各省轄市二手車遷入先后執行“國五”標準以來,全省二手車流通受限,汽車市場持續低迷,廣大行企舉步維艱。省汽車流通協會多次建議修訂《江蘇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》(以下簡稱“條例”),調整二手車遷入標準。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召開第六次會議,修正《條例》,取消了“申請機動車在本省跨設區的市遷移的,所交驗的機動車應當符合遷入地執行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”這一條款。省公安廳交警總隊于2019年5月20日通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按《條例》修改后的相關規定,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業務。《條例》的修改及省交警總隊的通知表明,江蘇省取消了二手車省內流通的排放標準限制。近日獲悉,我省徐州、連云港、淮安等地已經按照以上政策,接收省內國四標準汽車遷入。